2007年2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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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要求查账遭到拒绝
法院判决支持股东诉求
通讯员 吕虹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舒某要求查阅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,却被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。日前,舒某的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了杭州市滨江区法院判决的支持。
  2005年11月16日,舒某出资30万元,与丁某成立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。之后,作为该公司的股东,舒某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,但该公司认为舒某已经离开公司,所以一再拒绝了查阅要求。为此,舒某起诉到杭州滨江区法院。
  经审理,法院认为:依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的“股东有权查阅、复制公司章程、股东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。”因此,作为公司股东的舒某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。
  据法院介绍,新《公司法》对股东的知情权给予了更大程度的尊重和承认。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。”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则扩展到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、公司债券存根、股东大会会议记录、董事会会议决议、监事会会议决议、财务会计报告,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。”